德州專利申請
要點一、外觀相似的產品,合并進行德州專利申請。相似的外觀設計,最好是適用于聯合案件。若干類似的設計在授權專利中得到保護力度與在子案例申請授權后獲得的相同。相似設計的主題申請可以被視為屬于同一設計,只能提交其中一個,否則兩個申請都將被拒絕。
要點二、產品升級迭代,打開距離。不一定需要通過再次申請設計專利進行產品升級。當新產品外觀與原專利外觀差異較小時,仍在原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內。新申請的提交可能由于缺乏創新而得不到授權,即使是僥幸批準,權利階段也可能無效,因為它與原專利沒有明顯的區別。如果在產品升級換代過程中只有一個零件的形狀發生了變化,可以單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作為一個獨立的組件,更改的形狀足以使現有設計有所不同,很容易獲得授權。
要點三、產品的部件專利申請比整體更好。如果專利產品是由多個組件組裝而成,在申請人預算許可的情況下,最好將整個機器分成多個具有授權前景的部件,單獨申請設計專利。
要點四、最小單位尋找產品創新點,申請人提供一個可能包含多個創新點的產品,為了節省成本,申請人可以作為一個整體申請專利。因為有許多創新點的存在,專利很容易被規避。應提取單一的創新點申請專利,形成多個專利布局。
要點五、設計要點,盡量縮寫。一個設計點說“形狀、顏色和圖案”幾乎是在表達:我只是想讓設計得到授權,而我無意捍衛權利。設計要點越多,專利保護的范圍就越小,越容易規避。
要點六、造型創新,申請造型。如果產品的形狀、圖案或組合,以及顏色和形狀的結合,圖案和圖案的組合都是創新的,則產品的形狀創新可以分別獲得專利。由于產品的顏色和圖案容易發生變化,這對產品的外觀有很大的影響,因此,無顏色圖案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可以爭取更大范圍的專利保護。
商標注冊特許經營在我國起步較晚,但發展速度很快,為了規范特許經營活動,商務部曾于2007年發布《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對特許經營的管理進行規范,考慮到特許經營在性質上屬于合同行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政府不宜對其實行行政審批管制,但同時又需要對特許經營進行必要的監督,因此《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要求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必須依法備案,同年,商務部亦于2007年4月發布《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2011年已經修訂),進一步細化了特許經營備案的相關事宜。
特許經營備案尤其是備案信息的公開有助于潛在的投資者了解特許人的基本情況,作出恰當的投資決策,防止欺詐和不實宣傳,但個別不法經營者假以商務部特許品牌備案信息公開所產生的公信力,蒙蔽公眾及工商行政執法機關,暗行商標侵權之實,造成嚴重的侵權后果。
首先的特許經營一般為規?;慕洜I方式,特許經營中特許品牌的被許可人所開展的商業經營活動可能分布在全國的眾多地域。故,如不法經營者利用特許經營進行商標侵權無疑會使得侵犯行為具有范圍廣、影響大的特點,這不僅嚴重損害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增大商標權人的維權成本及維權難度,而且會在較廣的范圍內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使得為數眾多的消費群體的消費利益得不到保障,進而有害于市場經濟的運行秩序。
其次,就商標維權而言,通過向工商行政機關進行侵權舉報是重要的維權方式,也是較為快捷的、低成本的維權方式,不法經營者利用特許品牌進行侵權后,在面對商標權人的維權時,尤其在面對工商部門的侵權調查時,往往以其特許品牌已通過商務部備案且具有合法權利基礎為由對其商標侵權行為進行掩飾,以期達到蒙蔽工商行政機關,規避行政處罰的目的,由于特許品牌侵權行為具有一定的隱晦性且其權利基礎具有形式合法性,且公眾大多不了解特許品牌僅是備案性質,工商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往往也難以直接判斷特許品牌的性質及其背后的權利基礎是否合法,從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對利用特許品牌進行商標侵權這一新型違法行為作出適當的處理,進而使得商標權人通過工商機關進行維權具有了相當的障礙,而不得不選擇成本更高、時間跨度更長的訴訟維權,這不僅增大了商標權人的維權難度及維權成本,重要的是不利于更加有效、及時地制止侵權行為。
再次,部分不法經營者利用特許品牌進行商標侵權,擾亂了正常的商業秩序,破壞了特許經營管理體系,減損了政府備案信息公開的公信力,筆者認為此種侵權行為應該得到商務部門,尤其是特許經營管理部門的重視。綜上,本文對部分不法經營者間接利用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合法權利形式作為外衣,備案特許品牌,進而以特許品牌之名,行商標侵權之實的新型商標侵權行為進行了分析以及探討,造成這一侵權現象的原因既有不同類型知識產權權利客體間可能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又有不法經營者對他人知名商標商譽攀附搭借的主觀惡意,同時亦有特許品牌備案體系的不完善之處。
當然,筆者無意于對我國的特許經營備案制度進行指摘,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夠引起大家的重視以及共同的思考,從而使得更多的專業人士能夠關注這一較為新型的商標侵權現象,為我國的商標注冊特許經營備案制度提供更多的有益的建議,進而壓縮不法經營者的侵權空間,營造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共同申請是指數人為成為共有商標權人而就某一商標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的注冊申請。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在共有商標注冊過程中,所有申請文件都應表明申請人共同申請的意愿。申請人因變更申請文件需要向主管機關登記的,也需表明各共有人的身份。對共同申請不能做機械理解。
在具體的申請過程中,共同申請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1、親自申請,即各共同申請人共同親自參加共有商標的注冊申請;2、代表人申請,即數個共同申請人共同授權共同申請人之一人或數人代表各共同申請人代為申請;3、代理人申請,即各共同申請人共同委托他人代為共同申請。對申請人來說,共同申請是最可靠的申請方式,每一個申請人都可以隨時了解申請進程、主張權利及其救濟,但其缺點是各共同申請人相互牽制,影響了申請注冊的效率。
而代表人申請和代理人申請就可以彌補這一不足。當共同申請人之部分具備申請商標注冊的專業知識時,代表人申請注冊無疑是最理想的方案。各共同申請人通過內部的明確協議,表明對代表人的授權、該授權的范圍以及各共同申請人包括代表人對整個申請活動以及申請后果負責。在共同申請人不具備申請商標注冊的專業知識時,委托具備相應專業知識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標的申請,顯然是一種明智的抉擇。
代理人申請權的基礎是委托合同,因此,該委托合同必須明確規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代理人的權限,必須明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的活動及其后果由委托人負責。授權不明時,若代理活動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異議。
經審查該異議屬實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共同申請本身也是一種民事權利,是否共同申請商標注冊,應當是商標所有人的權利。商標的各所有人既可以申請注冊,也可以不申請注冊。這里主要涉及到對《商標法》第6條的理解。該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按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解釋,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人用藥品和煙草制品。既然法律強制這些商品只能使用注冊商標,那此時的商標注冊申請還是一種民事權利嗎?作者認為,應當堅持商標注冊申請的權利屬性,當事人可以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商標專用權,也可以不向商標局申請商標專用權。但任何權利都不得濫用,如果權利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那么對該權利的限制就是理所當然的選擇。
商標的注冊申請是當事人的權利,但當這種權利被濫用時,理應受到節制?!渡虡朔ā返?條的規定就是對商標注冊申請權利濫用的限制。共同申請的基礎,即共同申請的依據,既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共同申請人共同使用該商標的事實,是構成共同申請的事實依據。有權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將其申請權協議轉讓給數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些受讓人若愿意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共同申請注冊該商標,自然就成為了共有商標權人。
這里的轉讓協議也是共同申請的基礎。需要說明的是共有商標權之共同申請與數人同時申請的差異。共有商標權是數個申請人因共同申請而獲得的商標權,共同申請人必須有共同申請并愿意成為共有商標權人的意思表示。而數人同時申請商標注冊,是指沒有共同申請的意思表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的注冊申請。
此時,商標局應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按照商標局的通知,在30天內交送第一次使用該商標的日期的證明,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30天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30天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主持下,由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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